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許可設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二、公司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英文名稱為“Macao Light Rapid Transit Corporation, Limited”。
一、公司所營事業為:
(一)建造和維護用於輕軌系統運營的基礎設施及設備;
(二)運營輕軌系統,包括運營管理和提供客運服務。
二、公司可提供延伸服務,尤其廣告、商業服務和租賃用於提供電訊服務的設備,並可直接或間接向其他相關實體提供支援服務。
三、公司尚可開展與輕軌相關的其他商業、工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集的股東會議決及明示許可。
四、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並訂立合作協議、向其他公司出資,以及參與合作經營或其他組合方式。
一、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十四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以現金認購: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九十六;
(二)工商業發展基金:百分之三;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一。
二、公司資本的出資分兩期繳付,第一部份於訂立設立行為時繳付,而第二部份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繳付,繳付的金額於設立行為中訂定。
三、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日後可按照商法的規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又或處分股份。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繳資本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其餘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司股東,其權利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指定的代表行使。
三、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為公司股東,其權利藉其為此指定的代表行使。
一、公司按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招聘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公司擔任職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資源,且不影響按法律規定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一、公司章程及其修改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公佈於《公報》。
二、修改公司章程,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
三、對設立公司所需的行為、修改章程及其相關的登記,均豁免公證、登記或其他種類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