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1/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颱風委員會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