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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一帶一路”稅收徵管合作機制諒解備忘錄》。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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