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擬使用東停車場的駕駛者須在擬使用日起計最多三十天前及最遲於擬使用的泊車時段開始前六個小時,向營運實體預約:
(一)[……]
(二)[……]
(三)[……]
二、[……]
三、[……]
四、[……]
五、[……]
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即將屆滿二十週年,為慶祝這意義重大的日子,必須籌劃及開展一系列慶祝活動。
為開展上述活動,政府各部門和機構須同心同德,積極參與,緊密合作及聯繫,務求提供有利條件,使活動圓滿成功。
為妥善管理和協調籌辦特區成立二十週年慶祝活動所需的人力、技術和物力資源,適宜設立一工作小組。
基於此,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及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二十週年慶祝活動的籌備和執行工作。
二、工作小組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協調,成員包括:
(一)新聞局局長陳致平;
(二)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
(三)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月梅;
(四)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
(五)財政局局長容光亮;
(六)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
(七)文化局局長穆欣欣;
(八)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吳錦華;
(九)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沈夷佳;
(十)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十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林曉白。
三、倘工作小組要求,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應全力協助籌備及執行澳門特區成立二十週年慶祝活動。
四、有需要時,經協調員建議,工作小組的支援工作,可由人員所屬部門以徵用或派駐方式提供。
五、參與籌備及開展活動的公共部門及機構支付屬其權限範疇的活動開支。
六、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工作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七、執行本批示產生的其他負擔,由財政局調撥款項支付。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