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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下列人士組成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
委員: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子勁;
中級法院法官唐曉峰;
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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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衛生局可透過取得服務制度聘用現時處於退休或離職狀況的護理人員。
二、上款所指的聘用僅得自本批示生效起計為期三個月。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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