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經第1/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展示、懸掛、升掛及其他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以及奏唱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並訂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體規定。
一、以下地點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一)行政長官官邸;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
(八)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
(九)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以下地點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行政會;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
(四)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三、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且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四、大型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館、科學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及其他同類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五、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地點和日子,以及下條第一款所述日子外,如擬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展示或升掛國旗,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
六、為適用本條及下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如具備展示及升掛國旗的條件,應以升掛為優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須在上條第二款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須在上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積極推動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在第一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四、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國旗在直立的旗桿上須徐徐升降,升起時,須把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國旗頂與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三、根據國際慣例,國旗是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但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以及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場所升掛的國旗,須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
四、每支旗桿只准升掛一面國旗。
五、如遇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
六、須向奉派執行這項職務的人員詳盡闡明正確的升降國旗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在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二、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三、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但如遇惡劣天氣或不具備條件舉行升旗儀式者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在應當將國旗下半旗的情形中,發佈國旗下半旗的指示。
一、供升掛的國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業製造。
二、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國旗。
三、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旗桿,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為需購置國旗或裝設旗桿的第二條第三款所指中小學學校、高等院校及幼兒教育學校提供協助。*
五、須定期檢查國旗,以確保清潔及完好無缺;無須使用時,須把國旗弄乾、摺疊整齊和妥為存放。
六、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活動主辦者須在活動結束後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以下地點必須懸掛國徽: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除上款所述地點外,如擬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懸掛國徽,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
三、須在以下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三)立法會網站;*
(四)法院網站;*
(五)檢察院網站;*
(六)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供懸掛的國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業製造。
二、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國徽。
三、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國徽,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在下列場合,須奏唱國歌:
(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就職宣誓儀式;
(二)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
(三)司法年度開幕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八)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二、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一、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適當批准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參與國際組織或體育賽事時,如需奏唱國歌,應提供從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下載的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以確保相關國際組織或賽會主辦方在有關活動中使用上述曲譜或錄音版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以下地點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一)行政長官官邸;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
(八)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
(九)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以下地點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行政會;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
(四)政府船隻;
(五)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三、大型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館、科學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及其他同類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四、為適用本條及下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如具備展示及升掛區旗的條件,應以升掛為優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須在上條第二款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區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須在上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積極推動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區旗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在第一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區旗。*
四、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展示或升掛區旗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區旗在直立的旗桿上須徐徐升降,升起時,須把區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區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區旗頂與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區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三、根據國際慣例,區旗是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但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以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場所升掛的區旗,須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
四、每支旗桿只准升掛一面區旗。
五、如遇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區旗。
六、須向奉派執行這項職務的人員詳盡闡明正確的升降區旗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在應當或認為適宜將區旗下半旗的情形中,發佈區旗下半旗的指示。
一、國旗與區旗同時展示,須把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或並排升掛時,須先把國旗升起,最後才降下;而區旗須較國旗為小。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須在區旗之前。
四、國旗與區旗並排展示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五、國旗和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升掛,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較區旗為大。
六、國旗、區旗與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展示,須把國旗置於中心,區旗在左,其他機構的旗幟在右。
七、每支旗桿不得同時升掛國旗、區旗及其他機構的旗幟。
八、本條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時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以人背向展示國旗及區旗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一、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區旗。
二、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旗桿,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三、須定期檢查區旗,以確保清潔及完好無缺;無須使用時,須把區旗弄乾、摺疊整齊和妥為存放。
四、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區旗,活動主辦者須在活動結束後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區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下列機關和地點須懸掛區徽: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政府總部;
(三)行政會;
(四)立法會;
(五)各級法院;
(六)檢察院;
(七)禮賓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
(十)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
(十一)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一、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須把國徽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國徽與區徽並排懸掛時,國徽在右,區徽在左。
三、本條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時應以徽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以人背向展示國徽及區徽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一、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區徽。
二、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區徽,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未經行政長官預先批准,不得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
廢止第3/1999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