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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的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至八時之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二、本批示自第5/2019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