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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節日——觀音誕」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枚 |
五元五角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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