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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的賽馬專營批給合同附錄的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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