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7

版數:

1290-1291

  • 調整《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廢止 :
  • 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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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廢止第2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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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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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二、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廢止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所訂
    的補助類型
    情況 每月補助金額
    學習活動補助
    (第三條所指)
    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 澳門幣三百元
    (每人)
    就讀於中學者 澳門幣伍百元
    (每人)
    就讀於大學者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每人)
    護理補助
    (第四條所指)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澳門幣一千二百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澳門幣一千元
    殘疾補助
    (第五條所指)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澳門幣一千元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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