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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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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二、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廢止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所訂 的補助類型 |
情況 | 每月補助金額 |
學習活動補助 (第三條所指) |
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 | 澳門幣三百元 (每人) |
就讀於中學者 | 澳門幣伍百元 (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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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於大學者 |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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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補助 (第四條所指)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幣一千二百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幣一千元 | |
殘疾補助 (第五條所指)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幣一千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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