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總帳目的組成及編製規則》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規則》,該等規則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財政局負責:

(一)編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所需的統籌及匯編工作;

(二)訂定籌備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格式;

(三)發出執行本批示所需的指引。

三、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一切與本批示有關的資料及說明。

四、為着僅供參考的目的,財政局在列報二零一九年總帳目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應依照載於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各項分類,將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的收入及開支進行明細劃分,並作出認為必要的調整,以便與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的收入及開支作比較。

五、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特定機構二零一九年的投資項目。

六、廢止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七、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繼續適用於編製二零一八年總帳目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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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總帳目的組成及編製規則》

一、目的

本規則旨在製訂總帳目的組成及編製規則,以及該規則的指引及註解。

二、總帳目

總帳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務報表,該報表提供所屬財政年度的收入、開支及計得的結餘,以及相關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總帳目的組成

總帳目由互不相加的兩個部份組成,所示如下:

(1)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

(2)特定機構彙總帳目。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

(一)編製基礎及會計政策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按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編製,當中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收入帳目及非自治部門、行政自治部門、獨立章目,以及除特定機構外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決算帳目。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的編製,應符合本規則所訂定的規定及《預算綱要法》第十五條所訂定的合併規則。

編製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由財政局根據《預算綱要法》及補充法規所訂定的原則及規則製定。

(二)組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由一般綜合收支表、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及附註組成。

(三)一般綜合收支表

一般綜合收支表反映執行中央預算和執行除特定機構外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所計得的整體收入、開支及結餘。

(四)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

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反映除特定機構外的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在特定日期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的金額。

(五)附註

附註內應提供下列信息:

i)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的編製基礎;

ii)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iii)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或註釋。

(六)資料交叉參照

財務報表內的項目應與載於附註內的相關資料交叉參照。

(七)比較數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內應載有上年度同期數據,以作比較。

(八)附加資料

為妥善列報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帳目,尚應將必要的信息,尤其未能列入一般綜合資產負債表的信息以附加資料形式載於綜合帳目內。

附加資料中所提供的信息種類、內容和形式,由財政局根據該信息的重要性、有用性及收集的可行性作出處理。

五、特定機構彙總帳目

(一)編製基礎及會計政策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反映該等機構所在財政年度的彙總營運結果及財務狀況。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按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編製,該帳目等同各特定機構獨立帳目的總和。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的編製應符合《預算綱要法》第十五條所訂定的合併規則以及本規則的規定。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由財政局根據《預算綱要法》及相關補充法規訂定的原則及規則訂定。

(二)組成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包括由彙總收支表、彙總資產負債表、彙總現金流量表、彙總權益變動表及附註組成。

(三)彙總收支表

彙總收支表以彙總方式反映特定機構執行本身預算所計得的收入、開支及營運損益淨值。

(四)彙總資產負債表

彙總資產負債表以彙總方式反映特定機構在特定日期的資產、負債及淨資產的金額。

(五)彙總現金流量表

彙總現金流量表以彙總方式反映特定機構在特定期間內的現金及銀行存款的變化情況,並按現金流量所屬性質劃分為“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

(六)彙總權益變動表

彙總權益變動表以彙總方式反映特定機構在特定日期淨資產變化的情況。

(七)附註

附註應含下列信息:

i)特定機構彙總帳目的編製基礎;

ii)特定機構彙總帳目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

iii)特定機構彙總帳目內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或註釋。

(八)資料交叉參照

財務報表內的項目應與載於附註內的相關資料交叉參照。

(九)比較數據

特定機構彙總帳目內應載有上年度同期數據,以作比較。

附件二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規則》

一、目的

本規則旨在列出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編製規則,以及有關規則的詳細註釋及指引。

二、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及比較分析

除總帳目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亦包括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比較分析及其他適當的資料。

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及比較分析應以一系列的報表及詳細註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算執行結果作整體分析,以及按不同分類對收入及開支作分析,以反映依法通過的年度預算的執行結果。

三、組成

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及比較分析由以下部份組成:

(1)說明及比較分析,當中包括:

i)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執行情況;

ii)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iii)特定機構彙總預算執行情況;

iv)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執行情況;

(2)附加資料,包括以下部份:

i)預算執行比較表;

ii)帳目。

四、編製基礎及規則

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及比較分析的編製基礎及規則如下:

(1)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執行情況的內容以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均須按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編製,以反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的執行情況;而特定機構彙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內容以及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執行情況的內容則須按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編製,從而以彙總方式反映特定機構本身預算的執行情況;

(2)財政預算執行的說明及比較分析的報表,應按《預算綱要法》第十五條訂定的合併規則編製;

(3)特定機構投資預算內載的資產金額倘因下列情況出現變動,該等變動將不會反映於特定機構投資預算的執行結果內:

i)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存貨的重新分類以及該三類資產之間的重新分類引致的變動;

ii)無償獲得或交換引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存貨金額增加;

iii)重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存貨帳面金額產生的影響。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執行情況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執行情況包括下列的表:

(1)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收入及開支表。該表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實際金額和執行率來展明預算收入及預算開支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同時亦展明其綜合結餘;

(2)按功能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開支表。該表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實際金額和執行率來展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執行功能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

(二)實際收入及實際開支應與上年度同期金額作比較,以顯示該等金額在不同財政年度間的變動情況。

(三)重大的預算收入及預算開支及其執行結果倘出現較為顯著的變動,應說明之。

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一)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按下列劃分的開支分類進行分析:

(1)監督實體;

(2)項目群;

(3)經濟分類;

(4)功能分類。

按以上分類編製的開支報表應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實際金額及執行率來說明投資計劃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

(二)投資計劃的實際開支應與上年度同期金額作比較,以顯示其在不同財政年度間的變動情況。

(三)重大的預算開支及其執行結果倘出現顯著的變動,應說明之。

七、特定機構彙總預算執行情況

(一)特定機構彙總預算執行情況包括下列的表:

(1)按經濟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及開支表。該表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實際金額和執行率來展明預算收入及預算開支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同時亦展明有關營運損益淨值;

(2)按功能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表。該表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實際金額和執行率來展明特定機構各項功能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

(二)實際收入及實際開支應與上年度同期金額作比較,以顯示該等金額在不同財政年度間的變動情況。

(三)重大的預算收入及預算開支及其執行結果倘出現顯著的變動,應說明之。

八、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執行情況

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包括下列的表:

(1)按資產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的資產金額表。該表以最初預算、經核准預算、預算執行金額和執行率來展明投資預算在財政年度間的變動與執行程度;

(2)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中的資產預算執行金額應與上年度同期金額作比較,以顯示其在不同財政年度間的變動情況;

(3)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中重大的資產預算及其執行結果,倘出現顯著的變動,應說明之。

九、預算執行比較表

下列報表旨在與根據《預算綱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而編製的主要預算表作比較,並作為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補充:

(1)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收入及開支執行表;

(2)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收入執行表;

(3)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開支執行表;

(4)按組織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開支執行表;

(5)按功能分類劃分的一般綜合預算開支執行表;

(6)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中央預算收入及開支執行表;

(7)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中央預算收入執行表;

(8)按經濟分類劃分的中央預算開支執行表;

(9)按組織分類劃分的中央預算開支執行表;

(10)按功能分類劃分的中央預算開支執行表;

(11)按經濟分類劃分的投資計劃預算執行表;

(12)按組織分類劃分的投資計劃預算執行表;

(13)按功能分類劃分的投資計劃預算執行表;

(14)按經濟分類劃分的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收入及開支執行表;

(15)按經濟分類劃分的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收入執行表;

(16)按經濟分類劃分的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開支執行表;

(17)按組織分類劃分的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開支執行表;

(18)按功能分類劃分的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開支執行表;

(19)按經濟及功能分類劃分的公共行政領域各部門及機構的預算執行表;

(20)按經濟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及開支執行表;

(21)按經濟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收入執行表;

(22)按經濟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執行表;

(23)按組織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執行表;

(24)按功能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執行表;

(25)按資產分類劃分的特定機構彙總投資預算的投資執行表。

十、帳目

帳目包括下列資料:

(1)中央帳目;

(2)行政自治部門的管理帳目;

(3)自治部門及機構的管理帳目。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

下列資訊性資料用作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補充:

(1)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

(2)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財務參與的公司股份比例;

(3)中央預算收入中已結算、已收繳及待收取之收入資訊的披露;

(4)中央預算的出納狀況,包括下列的表:

i)按性質分類在管理期間經公庫處理的出納活動結餘表;

ii)非自治部門的出納活動結餘表;

(5)有助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