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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2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的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二條:
原文為:“一、下列實體可申請高校學生活動資助:”
應改為:“下列實體可申請高校學生活動資助:”。
二、第四條第二款(三)項:
原文為:“如屬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申請人……”
應改為:“如屬第二條(二)項所指的申請人……”。
三、第四條第二款(四)項:
原文為:“如屬第二條(四)項所指的申請人……”
應改為:“如屬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申請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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