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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的“(二)經常收入”中“07出售物品及勞務”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十六節,包括:

〔……〕

07-45財務管理——提供公帑管理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

二、於上款所指同一附件的“(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相應的節:

編號 名稱
07 45 財務管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編製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