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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該規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佈,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海事博物館規章

第一章

性質與職責

第一條

性質

海事博物館為海事及水務局屬下具技術及學術方面的自主權的文化機構。

第二條

活動原則

海事博物館優先致力於發展與公眾在教學及社會文化活動方面的關係。

第三條

工作範圍

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科學方面的工作,以博物館技術、調查研究及文化工作為主。

第四條

職責

海事博物館的職責為:

(一)研究、保存和宣傳海事歷史、海事民俗及海事技術,從而加強對地方社群的文化特色及現有文化的理解;

(二)推動屬於上述主題方面的藏品的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存及展覽;

(三)促進及進行(一)項所指範圍內的海事項目的研究、探索及宣傳工作;

(四)舉辦展覽、會議、表演及導賞,以促進與公眾的關係;

(五)與教育機構、文化及專業團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有系統地定期舉辦文化活動;

(六)與同類機構推動科學及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章

機關

第五條

架構

海事博物館由一名館長領導,其職位等同於處長。

第六條

館長的職權

海事博物館館長具下列職權:

(一)有系統地取得、保存、修復、管理、更新及製作博物館藏品、文獻、照片及視聽檔案,並向公眾作出展示;

(二)在有關主題範疇內,推動及進行研究和探索工作,並在有需要時建議將研究和探索的成果公佈;

(三)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計算其負擔,並於每年年終編製及呈交活動報告,以說明預算的狀況及所取得的成果;

(四)開展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技術、教育活動及社會文化等範疇的工作,以促進與公眾的關係;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推廣和提高海事博物館的形象;

(六)負責非屬博物館藏品的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七)促進與同類機構的合作活動;

(八)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

第三章

執行預算

第七條

收入

一、海事博物館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海事及水務局預算內的一組。

二、海事博物館開展活動所得的收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

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特別指明用於海事博物館的贈款,撥入海事博物館本身的預算撥款內。

第八條

預算的執行及控制

執行及控制海事博物館的預算收支屬海事及水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第九條

入場費

向公眾收取的海事博物館入場費的金額,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訂定。

第十條

博物館藏品

一、直接向海事博物館捐贈的物品,由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館藏方針和其他客觀因素,決定是否將贈品收編為館藏。

二、除上款所指的物品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其他物品,如對海事博物館具有顯著利益時,應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分配予海事博物館。

葡文版本

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政府船塢規章》,該規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佈,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政府船塢規章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政府船塢為海事及水務局屬下的船舶工程部門。

第二條

職責

一、政府船塢的職責為:

(一)執行船舶的建造、維修及保養工作;

(二)按法律及規章規定,執行公共實體車輛的檢驗、維修及保養工作;

(三)執行公共行政部門所需的金屬機械、機械及電力方面的工作;

(四)向公共行政機構提供屬其專業的技術輔助。

二、在例外情況下,政府船塢可為私人實體建造、維修及保養船舶。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架構

一、政府船塢由一名廠長領導,其職位等同於廳長。

二、政府船塢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建造處;

(二)技術及行政輔助處。

第四條

廠長的職權

政府船塢廠長具下列職權:

(一)管理政府船塢及確保其正常運作;

(二)制定及貫徹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的作業程序,定期更新該等程序及評估其效能;

(三)編製年度生產計劃及計算其負擔;

(四)於每年年終編製及呈交活動報告,其內按計劃目標說明預算的狀況及所取得的結果;

(五)就人員的聘任及晉升提出建議;

(六)訂定持續培訓計劃以及就人員的培訓提出建議;

(七)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

第五條

建造處

一、建造處為負責船舶建造、維修及保養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與船舶建造、維修及保養活動有關的技術及行政職務;

(二)製作及彙集施工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文件,並經常予以更新;

(三)按要求服務的實體所定的規格施工,確保質量,並採取措施使施工符合成本估算及施工期;

(四)為政府船塢履行職責的需要,建議將資源重新分配予不同職務範圍;

(五)負責登記船舶建造、維修及保養所需的人力資源及工程用料;

(六)負責運送施工人員及材料;

(七)負責政府船塢的衛生、安全及一般保養;

(八)制訂船舶建造、維修及保養的中央規劃以及工作規劃書;

(九)對工程所需資源作估算,並為施工作資源準備;

(十)核算已完成工程的成本。

二、為行使職權,建造處在組織上設有不同的職務範圍。

第六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處

技術及行政輔助處為負責質量管理體系及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為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件所需的各項程序的執行;

(二)編製關於供應商服務素質的年度報告;

(三)評估執行工程合同所需資源及工程的可行性;

(四)執行生產過程所需物資及勞務的取得程序;

(五)負責總檔案室、技術檔案室及圖書館的管理和運作;

(六)管理庫存,並按進行中的工程需要管理庫存的調動;

(七)執行人員培訓計劃;

(八)核實收支文件,並為政府船塢的正常運作提供輔助;

(九)執行公共實體車輛的檢驗、維修及保養工作。

第三章

執行預算

第七條

預算撥款

政府船塢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海事及水務局預算內的一組。

第八條

開支和收入

一、政府船塢的開支由本身的預算撥款承擔,該撥款為海事及水務局開支組別內的一組。

二、不論有否追加撥款,政府船塢開展活動所得的收入均撥入其本身的預算撥款內。

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特別指明用於政府船塢的贈款,按上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預算的執行及控制

執行及控制政府船塢的預算收支屬海事及水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