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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9/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

第19/2005號行政法規第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職責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研究、建議和統籌澳門保安部隊資訊領域的整體發展,尤其促進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的信息、數據共享及保安系統功能的協調,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戰略發展;

(七)統籌和管理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運作;

(八)根據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向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系統的其他部門提供協助;

(九)〔原(七)項〕

第三條

機關及附屬單位

一、〔……〕

(一)領導層由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輔助組成;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

(三)〔廢止〕

二、〔……〕

(一)〔……〕

(1)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2)〔廢止〕

(3)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4)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二)〔……〕

(1)〔……〕

(2)〔廢止〕

(3)〔……〕

(4)〔……〕

(三)資訊系統廳設有:

(1)規劃及管理處;

(2)應用及研發處;

(四)陸路口岸廳設有:

(1)規劃及協調處;

(2)口岸維護處。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四、〔……〕

第五條

副局長

一、副局長的職權主要為:

(一)輔助局長執行其職務;

(二)在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的其他職務。

二、局長由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第六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

(一)〔……〕

(二)〔……〕

(三)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四)〔廢止〕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八條

行政管理廳

一、〔……〕

二、〔……〕

(一)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二)〔廢止〕

(三)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四)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第九條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DGFO)的職權主要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管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獲分配的財政資源,以及執行其範疇內所實行的一切財政活動的會計記帳;

(七)負責出納活動,依法徵收和處理由其負責徵收的收入,以及作出經許可的結算及支付;

(八)根據有關憑證,審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的收入和開支,尤其審查關於法律、規章及其他技術行政性規定的切實遵守情況;

(九)〔……〕

第十一條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行政及人力資源處(DARH)的職權主要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製作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的統計資訊;

(十)分析向其提交的涉及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申請補助的權利的卷宗,並作出報告;

(十一)編製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的薪俸、其他補助及扣除的文件,並負責核實和糾正。

第十二條

採購及物資管理處

採購及物資管理處(DAGM)的職權主要為:

(一)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執行取得財產及勞務的計劃,並負責編製承投規則、招標和詢價文件、判給建議書,以及辦理其他手續;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儲備和補給經常消耗品及文具;

(三)〔原(一)項〕

(四)〔原(二)項〕

(五)〔原(三)項〕

(六)〔原(四)項〕

(七)〔原(五)項〕

第十三條

技術支援廳

一、〔……〕

(一)〔……〕

(二)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通訊的管理和保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三)〔……〕

二、〔……〕

(一)〔……〕

(二)〔廢止〕

(三)〔……〕

(四)〔……〕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廳

一、資訊系統廳(DSI)的職權主要為:

(一)規劃和評估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科技系統的發展,統籌協調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各類信息、數據網絡及系統整體建設和應用,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需要;

(二)確保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系統的穩定性及安全性;

(三)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資訊系統及資訊設備的管理和保養方面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二、資訊系統廳設有:

(一)規劃及管理處;

(二)應用及研發處。

第十九條

陸路口岸廳

一、陸路口岸廳(DPFT)的職權主要為:

(一)評估和規劃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的發展;

(二)統籌管理與維護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設施及設備;

(三)監管服務提供者在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內的作業;

(四)就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的其他管理事宜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溝通和協調。

二、陸路口岸廳設有:

(一)規劃及協調處;

(二)口岸維護處。

第二十條

人員編制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編制、文職人員編制及軍事化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第二十一條

人員制度

一、〔……〕

二、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軍事化人員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的人員編制,且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海關得以具體適用的調動方式,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的職位總數包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所必需的職位數目,且根據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數額,以分配任用的方式分配。"

第二條

增加條文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章第三節內增加第十八-A條、第十八-B條、第十九-A條及第十九-B條,內容如下:

“第十八-A條

規劃及管理處

一、規劃及管理處(DPG)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從事資訊系統的規劃、統籌、購置、管理、使用、維修和保養,並在資訊設備方面提供技術輔助。

二、規劃及管理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與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合作,統籌、評估負責範圍內資訊系統的規劃工作,研究、確定資訊系統及設備所需具備的技術要求,編製需求計劃、執行計劃,並建議上級核准;

(二)管理澳門保安部隊的資訊系統及資訊設備,並組織和更新相關紀錄;

(三)監控澳門保安部隊的資訊系統,並確保系統運作正常;

(四)管理澳門保安部隊數據中心及資訊網絡,並配合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的資訊技術及信息和數據共享的發展進行規劃,以及確保和完善資訊保安政策的執行;

(五)與通訊處合作,管理和保養通訊設備及網絡;

(六)策劃和設立資訊系統後備復原機制,確保出現故障時各資訊系統維持運作;

(七)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構建資訊的互聯互通平台。

第十八-B條

應用及研發處

一、應用及研發處(DAD)負責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從事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和開發,確保其運作,並向使用者提供輔助。

二、應用及研發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開展新資訊系統的研究和評估;

(二)研發和優化各資訊系統應用程式,以配合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資訊化的發展;

(三)編製和更新已完成開發的資訊應用系統的操作手冊及系統技術手冊;

(四)與澳門保安部隊協調,向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提供適當的培訓;

(五)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資訊單位合作,以加強跨部門資訊應用系統的協同運作;

(六)研究和建議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資訊技術及數據的應用,並提供技術支援。

第十九-A條

規劃及協調處

一、規劃及協調處(DPC)負責評估、規劃和協調管理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

二、規劃及協調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評估和規劃陸路口岸的基本建設及配套設施的發展;

(二)監管服務提供者在陸路口岸的作業;

(三)對陸路口岸的設施提供良好管理,並為使用該等地方進行研究、提供建議或採用最佳的解決方案;

(四)就有關澳門保安部隊的陸路口岸整體發展協調方案提供設施管理的意見;

(五)配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協調執行各陸路口岸的應急計劃;

(六)在需要參與的事宜上,按相關職權或責任,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

第十九-B條

口岸維護處

一、口岸維護處(DMPF)負責綜合管理和維護澳門保安部隊負責管理的陸路口岸邊檢大樓的設施及設備,並確保衛生及安全。

二、口岸維護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統籌和管理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

(二)確保陸路口岸的衛生和清潔,並配合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實施公共衛生措施;

(三)確保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正常運作和安全;

(四)與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協調,研究陸路口岸的工程計劃並提出建議;

(五)組織和更新陸路口岸的設施及設備的紀錄;

(六)在需要參與的事宜上,按相關職權或責任,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

第三條

修改附件

一、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附件A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者取代。

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的附件B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領導人員編制、文職人員編制及軍事化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第四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一)項(2)分項、(二)項(2)分項、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五條;

(二)第71/2010號行政命令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附件二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者)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

官職 職位數目
局長 1
副局長 2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 廳長 4
處長 10
科長 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5
護理人員 --- 護士長 1
一級護士 4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8
技術員 5 技術員 4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4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84
公關督導員 5
電信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2
工務 --- 技術稽查 6
繪圖員 2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78
總數 311

a)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軍事化人員編制

高級職程 職位數目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 3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 4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 7 a)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 7
小計 21

基礎職程 職位數目
警長/消防區長 12 a)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10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 21
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 49
警員/消防員
小計 92
總數(高級職程 + 基礎職程) 113

a)此職位人員不足時,由下一職位人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