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出入境事務站可每天二十四小時運作。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