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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7/201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出入境事務站可每天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