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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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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18/2016號行政法規、第27/2016號行政法規、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6/2017號行政法規、第15/2018號行政法規、第16/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2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原(十三)項]”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懲教基金;
(十三)金融情報辦公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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