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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18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重金屬污染物”:是指污染食品的重金屬元素或其化合物;

(二)“最高限量”:是指重金屬污染物在食品的可食用部分中的法定最高含量水平,該水平以mg/kg或mg/L表示;

(三)“可食用部分”:是指食品原料中去除非食用部分後的可食用的部分。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列表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中重金屬
污染物
食品種類 最高限量1 單位
穀物(糙米、精米除外) 總砷0.5 mg/kg
糙米 無機砷0.35 mg/kg
精米 無機砷0.2 mg/kg
蔬菜 總砷0.5 mg/kg
食用菌 總砷0.5 mg/kg
家畜肉類 總砷0.5 mg/kg
家禽肉類 總砷0.5 mg/kg
肉製品 總砷0.5 mg/kg
水產動物(魚類除外) 無機砷0.5 mg/kg
魚類 無機砷0.1 mg/kg
生奶、巴氏殺菌奶、滅菌奶、發酵奶、調製奶 總砷0.1 mg/kg
奶粉(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 總砷0.5 mg/kg
食用油脂
(魚油除外)
總砷0.1 mg/kg
魚油 無機砷0.1 mg/kg
脂肪塗抺物和混合塗抺物 總砷0.1 mg/kg
調味品(水產調味品、藻類調味品、香辛料類除外) 總砷0.5 mg/kg
水產調味品(魚類調味品除外) 無機砷0.5 mg/kg
魚類調味品 無機砷0.1 mg/kg
食糖及澱粉糖 總砷0.5 mg/kg
食品級鹽 總砷0.5 mg/kg
包裝飲用水 總砷0.01 mg/L
可可製品、巧克力及巧克力製品 總砷0.5 mg/kg
嬰幼兒輔助食品(不添加藻類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除外) 無機砷0.3 mg/kg
不添加藻類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無機砷0.2 mg/kg
穀物(小麥、精米、糙米除外) 0.1 mg/kg
小麥 0.2 mg/kg
精米 0.2 mg/kg
糙米 0.2 mg/kg
蔬菜(葉菜類蔬菜、豆類蔬菜、根類、塊根類和塊莖類蔬菜、莖類蔬菜、金針菜除外) 0.05 mg/kg
葉菜類蔬菜 0.2 mg/kg
豆類蔬菜、根類、塊根類和塊莖類蔬菜、莖類蔬菜(芹菜除外) 0.1 mg/kg
芹菜 0.2 mg/kg
金針菜(黃花菜) 0.2 mg/kg
水果 0.05 mg/kg
食用菌(香菇除外) 0.2 mg/kg
香菇 0.5 mg/kg
食用菌製品 0.5 mg/kg
乾豆類(乾大豆除外) 0.1 mg/kg
乾大豆 0.2 mg/kg
花生 0.5 mg/kg
家畜肉類(內臟除外) 0.1 mg/kg
家禽肉類(內臟除外) 0.1 mg/kg
家畜的肝臟 0.5 mg/kg
家禽的肝臟 0.5 mg/kg
家畜的腎臟 1.0 mg/kg
家禽的腎臟 1.0 mg/kg
肉製品(肝臟製品、腎臟製品除外) 0.1 mg/kg
畜禽肝臟製品 0.5 mg/kg
畜禽腎臟製品 1.0 mg/kg
魚類 0.1 mg/kg
魚類製品 0.3 mg/kg
甲殼類 2.0 mg/kg
腹足類 2.0(去除內臟) mg/kg
蛤、鳥蛤及貽貝 2.0 mg/kg
蠔、扇貝 2.0(去除內臟) mg/kg
頭足類 2.0(去除內臟) mg/kg
棘皮類 2.0(去除內臟) mg/kg
蛋類 0.05 mg/kg
食品級鹽 0.5 mg/kg
魚類調味品 0.1 mg/kg
包裝飲用水(天然礦泉水除外) 0.005 mg/L
天然礦泉水 0.003 mg/L
穀物及其製品〔麥片、麵筋、罐裝八寶粥、帶餡(料)麵米製品除外〕2 0.2 mg/kg
麥片、麵筋、罐裝八寶粥、帶餡(料)麵米製品 0.5 mg/kg
蔬菜(蕓薹類蔬菜、葉菜類蔬菜、豆類蔬菜、薯類除外) 0.1 mg/kg
蕓薹類蔬菜 0.3 mg/kg
葉菜類蔬菜 0.3 mg/kg
豆類蔬菜 0.2 mg/kg
薯類 0.2 mg/kg
蔬菜製品 1.0 mg/kg
水果(漿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0.1 mg/kg
漿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0.2 mg/kg
水果製品 1.0 mg/kg
食用菌 1.0 mg/kg
乾豆類(乾大豆除外) 0.1 mg/kg
乾大豆 0.2 mg/kg
豆類製品 0.5 mg/kg
藻類(螺旋藻除外) 1.0(乾重計) mg/kg
堅果及籽類(咖啡豆除外) 0.2 mg/kg
咖啡豆 0.5 mg/kg
家畜肉類(內臟除外) 0.2 mg/kg
家禽肉類(內臟除外)和脂肪 0.2 mg/kg
家畜的可食用內臟 0.5 mg/kg
家禽的可食用內臟 0.5 mg/kg
肉製品 0.5 mg/kg
水產動物(魚類、甲殼類、雙殼類除外) 1.0(去除內臟) mg/kg
魚類 0.5 mg/kg
甲殼類 0.5 mg/kg
雙殼類 1.5 mg/kg
水產製品(海蜇製品除外) 1.0 mg/kg
海蜇製品 2.0 mg/kg
奶及其製品(生奶、巴氏殺菌奶、滅菌奶、發酵奶、調製奶、奶粉除外) 0.3 mg/kg
生奶、巴氏殺菌奶、滅菌奶、發酵奶、調製奶 0.05 mg/kg
奶粉(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 0.5 mg/kg
蛋類(皮蛋除外) 0.2 mg/kg
皮蛋 0.5 mg/kg
食用油脂 0.1 mg/kg
脂肪塗抺物和混合塗抺物 0.1 mg/kg
食品級鹽 2.0 mg/kg
調味品(香辛料類除外) 1.0 mg/kg
香辛料類 3.0 mg/kg
食糖及澱粉糖 0.5 mg/kg
食用澱粉 0.2 mg/kg
澱粉製品 0.5 mg/kg
烘焙食品 0.5 mg/kg
飲料類(包裝飲用水、果蔬汁類除外) 0.3 mg/kg
包裝飲用水 0.01 mg/L
果蔬汁類 0.05 mg/kg
酒類(蒸餾酒、黃酒除外) 0.2 mg/kg
蒸餾酒、黃酒 0.5 mg/kg
可可製品、巧克力、巧克力製品及糖果 0.5 mg/kg
嬰幼兒配方食品 0.02 mg/kg
嬰幼兒輔助食品(不添加魚類、肝類、蔬菜類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除外) 0.3 mg/kg
不添加魚類、肝類、蔬菜類的嬰幼兒穀類輔助食品 0.2 mg/kg
茶葉 5.0 mg/kg
乾菊花 5.0 mg/kg
苦丁茶 2.0 mg/kg
果凍 0.5 mg/kg
膨化食品 0.5 mg/kg
蜂蜜 1.0 mg/kg
稻穀、糙米、精米、玉米、玉米粉、小麥、小麥粉 總汞0.02 mg/kg
蔬菜 總汞0.01 mg/kg
生奶、巴氏殺菌奶、滅菌奶、發酵奶、調製奶 總汞0.01 mg/kg
食用菌 總汞0.1 mg/kg
水產動物(魚類除外) 甲基汞0.5 mg/kg
魚類(掠食性魚類除外) 甲基汞0.5(去除消化道) mg/kg
掠食性魚類 甲基汞1.0(去除消化道) mg/kg
肉類 總汞0.05 mg/kg
蛋類 總汞0.05 mg/kg
食品級鹽 總汞0.1 mg/kg
天然礦泉水 總汞0.001 mg/L
罐裝嬰幼兒輔助食品 總汞0.02 mg/kg
罐裝食品(罐裝飲料、罐裝嬰幼兒配方食品、罐裝嬰幼兒輔助食品除外) 250 mg/kg
罐裝飲料 150 mg/kg
罐裝嬰幼兒配方食品、罐裝嬰幼兒輔助食品 50 mg/kg

註:1 乾製食品及濃縮食品中重金屬污染物最高限量以相應食品原料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但本行政法規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另外,食品中砷、鎘、鉛、汞和錫的最高限量分別以As、Cd、Pb、Hg和Sn計。

2 不適用於蕎麥、蒼白莖藜及藜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