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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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18號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並訂定其職責、組成及運作。

第二條

性質

委員會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

第三條

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統籌、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工作,並研究落實有關部署以及行政長官的相關指示及要求;

(二)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形勢,規劃有關工作並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四)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

(五)統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其他事宜。

第四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委員包括: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

(二)保安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警察總局局長;

(四)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五)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六)法務局局長;

(七)司法警察局局長;

(八)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名顧問;

(九)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名顧問。

二、上款(八)項所指的委員,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第一款(九)項所指的委員,經保安司司長建議,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四、如有必要,主席可邀請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的代表參與或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員無表決權。

第五條

主席

一、委員會主席具以下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委員會的會議議程。

二、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第五-A條*

顧問

一、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列席委員會會議。

二、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員會設立三名國家安全技術顧問,負責協助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開展相關工作,就第十二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列席該辦公室會議。

* 附加 - 請查閱:第47/2021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秘書

一、委員會秘書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代任。

二、在第十二條所指部門的協助下,秘書具以下職權:

(一)協助編製委員會會議的召集書及議程;

(二)編製會議紀錄並統籌提供與會議相關的輔助文件;

(三)統籌委員會日常文書、檔案及資料的管理事宜;

(四)執行主席交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會議

一、委員會平常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

二、主席可主動,或應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要求召開委員會特別會議。

三、主席不在,或其因故不能視事且副主席不在的情況下,委員會不得運作。

四、會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或主席明確指定的地點召開。

第八條

召集

一、委員會會議應至少提前三日召集,但特別緊急的情況除外。

二、召集以信函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議程;但特別緊急的情況則可採用一切可行的通知方式。

第九條

運作

一、委員會以全會形式運作。

二、委員會僅可在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出席的情況下運作。

三、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委員會的運作不受上款所指的人數限制。

第十條

意見

一、按照會議的目的或結果,向委員提供有助其就特定事宜作出決定或落實執行部署的意見。

二、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意見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條

會議紀錄

一、委員會所有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當中應載明會議過程的摘要,且盡可能記載各委員對議程內各項議題的意見,以及在需要投票時,記載有關投票意向。

二、會議紀錄須於有關會議結束或下次會議開始時由全體委員表決通過,通過後由主席及秘書簽署。

第十二條

執行及輔助部門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稱“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

二、辦公室具以下職權:

(一)傳達委員會的決策及指示,制定相關的實施方案,以及分析研判重大事項及重要問題後提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執行或協助跟進落實委員會的決議;

(三)聽取相關部門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情況彙報,協調按(一)項所指的實施方案開展的工作;

(四)每年年底向委員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五)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輔助及後勤支援;

(六)協調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立法和執法的工作;

(七)執行委員會交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辦公室

一、辦公室設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由保安司司長及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

二、辦公室尚包括以下人員:

(一)治安警察局局長;

(二)由保安司司長指定其辦公室的兩名顧問,其中一人為第四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委員;

(三)司法警察局分管相關執法工作的一名副局長及一名廳長。

第十四條

辦公室主任

一、辦公室主任具以下職權:

(一)定期向委員會主席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二)確保辦公室的日常行政運作,以及確保有效開展履行職權所需的一切工作;

(三)協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提交工作報告及工作數據。

二、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並在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

第十五條

支援

委員會及辦公室實際運作所需的人員、技術、行政及財政,由司法警察局提供支援。

第十六條

保密

一、委員會會議的議題、內容、會議紀錄及相關輔助文件,以及辦公室的工作,均具保密性質。

二、解除保密命令僅可由委員會主席作出。

三、意見書、指引及方針不得公開,但委員會主席作出相反決定除外。

第十七條

合作義務

委員會及辦公室在開展其相關工作時,均有權依法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合作,並獲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第十八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