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以取代經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件表I。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八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備註:
(1)夜間收費:
夏季(6月至9月)由下午7時開始;
冬季(10月至翌年5月)由下午6時開始。
(2)每線收費:
6月至9月澳門幣$30;
10月至翌年5月澳門幣$60。
每條水線同時不可超過12人使用。
(3)每線收費:
6月至9月澳門幣$100;
10月至翌年5月澳門幣$150。
每條水線同時不可超過20人使用。
(4)第一級收費:提供適合一般訓練用途的照明系統;
第二級收費:提供適合賽事用途的照明系統;
第三級收費:提供舉辦國際性賽事的照明系統(適合直播)。
(5)多功能室:
小-50m2以下能容納約20人;
中-50m2~150m2 能容納約60人及;
大-150m2以上能容納100人~200人。
(6)提供輔助設施包括:冷氣、LED大屏幕、更衣室之使用,以及批准在場內作額外設施加建工作。
(7)除基本收費外,將因應所需配合事項,另付設施運作費,如勞工成本、設備費、行政費等等。
(8)設施開放時間外的使用需另繳每小時$1,000。
(9)額外臨時電力附加費並不包括電線。
(10)只供比賽用。
(11)體育設施不提供靶紙、子彈以及槍械。
(12)倘舉行的運動與體育設施特定的運動不同,應參照使用該設施進行特定運動之收費。
(13)只供訓練用。
(14)不包括電費及提供活動支援的體育局工作人員的超時工作費用。
(15)提供輔助設施包括:冷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