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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條a)項及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ransacção de Bens Financeiros de Chongwa (Macau), S.A.”,英文名稱為“Chongwa (Macao) Financial Asset Exchange Co., Ltd.”的金融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其所營事業為提供金融資產交易服務。
“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億二千萬元。
將設立的金融機構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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