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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四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獲批准開辦回歸教育課程的不牟利私立學校(下稱“學校”)發放回歸教育津貼(下稱“津貼”)的制度。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學校年度”:是指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期間;
(二)“註冊”:是指受惠學生為就讀回歸教育而在學校作登記且該登記須獲教育暨青年局接納;
(三)“就讀”:是指受惠學生按課程編排參加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為津貼的受惠學生:
(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已在學校註冊及就讀回歸教育課程者;
(二)未具擬就讀教育階段相應的學歷者;
(三)首次就讀或重讀同一年級的同一學期者,但重讀僅限一次;
(四)在有關學校年度及學期未享有教育暨青年局的免費教育津貼或學費津貼者;
(五)出勤率至少達有關學期所授的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的總時間的百分之五十者。
二、津貼涵蓋範圍包括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回歸教育課程。
教育暨青年局具職權向遵守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的學校發放津貼。
每一學校年度發放的津貼金額按班計算,並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受惠學生人數為二十五人或以上的班級,津貼金額按二十五人計算,該學期可獲支付津貼金額的一半。
二、受惠學生人數少於上款規定人數的班級,在不影響下款規定的情況下,該學期津貼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其中:
VS為有關教育階段的津貼金額;
Z為第一款所指的二十五名受惠學生人數;
N為實際受惠學生人數。
三、下學期如有關年級的受惠學生總人數少於上學期但該差額不多於受惠學生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則下學期獲支付的津貼金額等同於上學期;如上述差額多於百分之二十,則按上款的規定計算。
一、津貼分兩期支付,分別於上學期在九月至十月期間支付一期並於下學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期間支付另一期。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兩期津貼均屬臨時性支付,有關金額以班級的受惠學生人數為計算基礎,且每班受惠學生人數分別按截至六月三十日及截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已在學校註冊的受惠學生人數計算。
一、教育暨青年局須將註冊受惠學生名單交予學校,而學校則應自收到上述名單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有關名單並將受惠學生的出勤情況明確通知教育暨青年局。
二、教育暨青年局須自收到上款所指學校提交的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核實津貼的支付情況。
三、如臨時支付的津貼金額與核實應支付的津貼金額存在差異,教育暨青年局應依職權及視乎情況向學校支付不足款項、扣除款項或要求學校向教育暨青年局退還多付的款項。
四、學校可自津貼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內就發放津貼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學校有下列義務:
(一)小學教育階段的回歸教育所有年級的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的總時間不少於十六萬八千分鐘,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回歸教育所有年級的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的總時間不少於八萬四千分鐘,每一學校年度的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時間不少於二萬五千六百分鐘;
(二)須在八月一日前,將下一學校年度的校曆表、課堂及其他教學活動時間計劃交予教育暨青年局;
(三)如向受惠學生收取任何款項,須至少於發出收費通告十五日前通知教育暨青年局,且有關收入應全部用作支付學校運作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一般費用,並將有關帳目提交教育暨青年局審查;
(四)遵守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指引。
支付本行政法規規定的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的撥款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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