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5/2018號行政法規

高等教育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設立高等教育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一、委員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機關。

二、委員會的宗旨:

(一)促進行政當局與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之間的溝通和協調;

(二)集社會各界力量,藉參與、協調、合作和檢討,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職權

一、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發展高等教育和訂定相關政策發表意見;

(二)對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發表意見,並提出建議;

(三)就修訂高等教育的法例提出意見和交予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

(四)就高等教育課程是否配合社會的需要發表意見;

(五)就委員會應知悉或由主席所交予審議和討論的高等教育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建議。

二、委員會應編製其活動的年度報告。

第四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指定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一名;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實體及與外地高等院校合辦高等教育課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社團的代表,最多十五名;

(六)來自經濟、文化、教育、青年、研究,以及高等教育範疇依法成立的社團的代表,最多十名;

(七)在高等教育範疇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專家或學者,最多五名。

二、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對討論的事宜具認識或經驗的學者、專家及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一款(三)至(七)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三、第一款所指的委員會成員在下列情況終止任期:

(一)委任期屆滿;

(二)被確定判決判罪,而有關判決影響其履行有關委任的適當性;

(三)連續超過三次缺席全體會議且缺席的理由不獲主席接受。

四、因上款(二)及(三)項規定的原因而出現的空缺,由按照第一款規定重新委任的成員填補,而有關任期於被替代成員的原任期屆滿之日結束。

第六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行使委員會授予的職權,以及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賦予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或轉授予副主席;但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的職權為:

(一)在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第九條

全體會議

一、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全體會議必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第十條

專責小組

一、委員會可議決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對高等教育的專題進行研究及討論,並編製有關建議書和報告書。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由委員會主席指定最多九名成員組成,並指定其中一名成員為協調員。

三、委員會主席可邀請非委員會成員的專家及學者列席專責小組會議。

四、專責小組會議由有關協調員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公佈活動

每次全體會議後均須編製一份簡略報告,主要載明會議所討論的事項,並藉傳媒、互聯網或其他適當方式將之公開發佈。

第十二條

出席費

委員會的成員和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三款所指的與會者,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第十三條

財政負擔及行政輔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負責承擔由委員會的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和提供有關行政技術輔助。

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