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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4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聖若瑟大學設計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敎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18/2019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4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學習。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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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設計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疇:創意產業。

二、課程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葡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148學分。

附件二

設計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工作室:工程圖學 必修 90 6
設計原理及理論 " 45 3
數學與計算學 " 45 3
思考與論證 " 30 2
工作室:模型及原型製作 " 90 6
平面及視覺設計 " 45 3
幾何與計算學 " 45 3
設計思考 " 30 2
英語I " 45 3
英語II " 30 2
英語III " 45 3
英語IV " 30 2
 
第二學年
工作室:產品設計 必修 90 6
人體工程學 " 45 3
工業設計材料 " 45 3
生命與科學 " 30 2
工作室:流動性設計 " 90 6
互動設計 " 45 3
統計與計算學 " 45 3
英語V " 45 3
英語VI " 30 2
英語VII " 45 3
英語VIII " 30 2
 
第三學年
工作室:傢俱設計 必修 90 6
信息圖表設計 " 45 3
虛擬環境 " 45 3
澳門研究 " 30 2
工作室:室內設計 " 90 6
3D建模與重建 " 45 3
戲劇與演技 " 45 3
葡語I " 45 3
葡語II " 30 2
葡語III " 45 3
葡語IV " 30 2
 
第四學年
工作室:設計畢業項目I 必修 90 6
市場營銷與品牌 " 45 3
創業 " 45 3
引導閱讀 " 30 2
工作室:設計畢業項目II " 90 6
設計管理 " 30 2
習作 " 30 2
實習 " 240 4
普通話I " 45 3
普通話II " 30 2
普通話III " 45 3
普通話IV " 30 2

葡文版本

第8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大專助學金的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不設名額限制;

(二)獎學金:四百六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四百八十名;

(四)特殊助學金:五十五名。

二、補充援助的名額如下:

(一)住宿貸款:七百名;

(二)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貸款:二百五十名。

三、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為五十名。

四、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如下:

家團成員人數 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澳門幣)
1 16,200.00
2 29,760.00
3 41,000.00
4 49,840.00
5 56,280.00
6 62,720.00
7 69,160.00
8人或以上 75,480.00

五、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澳門幣)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3,950.00
內地 3,95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6,000.00
台灣 3,950.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6,000.00

六、特別助學金的每月發放金額相等於上款訂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七、向特別助學金受益人發放的啓程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的旅費資助金額上限各為$6,500.00(澳門幣陸仟伍佰元)。

八、特殊助學金的發放金額相等於學費總額。

九、向特殊助學金受益人發放資助的金額上限如下:

資助項目 發放金額上限
(澳門幣)
住宿資助 每月3,300.00
啓程旅費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旅費資助 每程6,500.00

十、補充援助的發放金額上限如下:

補充援助項目 發放金額上限
(澳門幣)
住宿貸款 每月2,350.00
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貸款 每程6,500.00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8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

二、上款所指的準則適用於本批示生效日起,在教育暨青年局首次登記的教學人員,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對於在本批示生效日前已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教學人員,僅在其晉升至所處職級緊接的較高職級後,才適用第一款所指的準則。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校年度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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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審核準則

由於根據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是按照該法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作為晉級的考慮因素,故本準則訂定與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時數審核及計算有關規定。

一、機構開辦或組織的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所佔的時數百分比

教學人員參加以下機構開辦或組織的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的時數佔第3/2012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所指在所任職級須完成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百分比如下:

專業發展活動的類別 開辦或組織機構 佔須完成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的百分比
第一類別 1.教育暨青年局開辦或組織 30%至70%
2.教育暨青年局與其他機構共同開辦或組織
第二類別 1.教學人員任職的學校開辦或組織 第一類別的百分比與100%之差
2.教學人員任職的學校與其他機構(不包括教育暨青年局)共同開辦或組織
3.其他機構(不包括教育暨青年局和教學人員任職的學校)開辦或組織

二、專業發展活動的類型

專業發展活動的類型尤其有:培訓課程、講座、研討會、工作坊、學習交流活動。

三、專業發展活動的要件

(一)為根據第3/2012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晉級而計算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僅考慮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活動:

(1)有助教學人員在學校及課程發展、班務管理及學生支援、教學實施、教育工作、師生關係、夥伴關係、專業態度或個人發展等各個方面的提升;

(2)與教學人員獲學校安排或計劃安排的教學職務相關,或與取得教學人員任職資格相關。

(二)如活動透過網上或遙距方式進行,活動須設有評核,且不影響上項規定的適用。

(三)為晉級的效力,僅在本準則生效後教學人員在其所屬職級內完成的專業發展活動方視為有效。

四、教學人員的義務

(一)教學人員應按活動的要求完成活動,並在倘有的評核取得合格;

(二)如教學人員參與非教育暨青年局或非其任職學校開辦或組織的專業發展活動,須提交載有活動總時數及完成日期的文件。

五、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意見

(一)如教學人員不同意學校審核及計算的專業發展活動時數結果,可透過教育暨青年局向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索取意見;

(二)教育暨青年局須將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意見通知教學人員及學校的辦學實體。

六、補充性規則

執行本準則所需的補充性規則由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訂定,並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