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二、廢止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開始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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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訂定大專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發放制度。

二、助學金包括有:

(一)貸學金;

(二)獎學金;

(三)特別助學金;

(四)特殊助學金。

三、補充援助包括有:

(一)住宿貸款;

(二)啓程旅費貸款;

(三)回程旅費貸款。

第二條

一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助學金:

(一)持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

(二)曾在澳門特區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就讀不少於三年;

(三)擬於緊接的學年修讀由高等院校開辦的預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其他等同於上述各學位程度的課程;

(四)不具有與申請助學金用以修讀的課程相同程度之學位;

(五)符合本規章各類助學金申請條件。

第三條

助學金的發放

一、除本規章另有規定外,助學金發放為期一學年,分兩期支付,每期為六個月的金額。

二、助學金以轉入受益人的銀行帳戶方式支付;倘遞交澳門特區以外的帳戶,所引致的轉帳費用和匯率差額概由受益人承擔。

第四條

申請期

一、貸學金及特殊助學金的申請期,自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一開始,為期十五個工作日。

二、獎學金及特別助學金的申請期,自每年八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為期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條

確認

一、獲甄選者應於教育暨青年局(以下簡稱“教青局”)訂定期限內根據以下情況遞交由其本人簽署的聲明書,以確認接受助學金:

(一)獲甄選貸學金或補充援助者,遞交承諾償還聲明書;

(二)獲甄選獎學金者,遞交承諾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聲明書;

(三)獲甄選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者,遞交承諾於完成課程後在澳門特區或內地服務聲明書。

二、倘獲甄選者尚未成年,則上款的聲明書由法定代理人簽署。

三、在所訂定的期限內沒有確認接受助學金視為放棄接受。

第六條

批給

本規章所指的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由學生福利基金批給。

第七條

職權

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具職權就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申請、續期及終止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第二章

貸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八條

申請條件

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上限。

第九條

申請

一、貸學金申請透過向教青局遞交申請表作出。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團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家團總收入和財產聲明書。

三、家團包括以共同經濟方式生活的人士,尤指父母或繼父母、未婚且同住的兄弟姐妹、監護人或被監護人、配偶、子女。

四、家團總收入是指申請期緊接之前十二個月有關家團可處置收入的一切來源,包括薪俸、工資、雙糧、假期津貼、退休或各種撫恤金、租金、存款利息、酬勞、佣金及商業活動的利潤。

第十條

期外申請

一、於申請期外,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導致在安排就學時遇到困難,利害關係人可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貸學金申請。

二、申請應附同上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理由陳述書。

三、根據本條批給的貸學金名額,不計算於每學年已訂定的名額內。

第十一條

甄選

一、甄選是按申請人的整體家團經濟狀況作出,考慮因素包括:

(一)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二)家團的財產狀況;

(三)家庭狀況。

二、家團每月總收入依下列公式計算:

C =(R - DH)÷ 12

其中:C = 家團每月總收入;

R = 最近十二個月家團總收入;

DH = 最近十二個月家庭自住房屋總開支(租金或供款)。

三、從家團總收入中扣除的家團自住房屋總開支,其最高金額為$60,000(澳門幣陸萬元)。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十二條

批給及續期期限

一、受益人的受助年期一般為獲資助就讀的課程的尚餘最短修讀年期,並需在每學年透過申請續期延續貸學金的發放。

二、倘受益人未能在課程尚餘最短修讀年期內完成學業,可申請延長貸學金的發放,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三、按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倘受益人獲批准延長貸學金的發放,其受助年期為獲資助就讀課程的尚餘最短修讀年期再加一年。

四、完成預科課程的受益人,倘不間斷地在緊接的學年繼續升讀高等專科學位、副學士文憑課程、學士學位或同等程度的課程,可透過續期延續貸學金的發放,且受助年期為所升讀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

五、完成高等專科學位、副學士文憑課程或同等程度課程的受益人,倘不間斷地在緊接的學年繼續升讀學士學位或同等程度的課程,可透過續期延續貸學金的發放,受助年期按所升讀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扣除已享受貸學金的年期計算。

第十三條

續期

一、貸學金受益人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遞交續期文件,包括由高等院校發出的該學年修讀課程及年級資料。

二、倘未能遵守上款規定的期限,受益人應於該期間前遞交理由陳述書,否則扣減相當於一個月之貸學金。

三、至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仍未遞交續期文件,或未有在教青局指定期限內補交符合要求的續期文件,將導致貸學金自動終止,但經委員會預先批准且屬非於每年九月開學的學制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中止

一、受益人獲高等院校批准休學且提供相關證明可申請中止發放助學金一年,經委員會批准後,該學年不計算在受助年期內,待其復學並提交相關證明後始繼續發放及計算受助年期。

二、倘屬特殊情況且預先獲得委員會批准可延長中止的期間,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貸學金的終止

第十五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將終止貸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益人的受助年期完結。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情況,須根據本規章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四節

償還

第十六條

償還方式

一、款項以每月一期的分期形式償還,每期還款額不得低於按本條規定而訂定的數額。

二、受益人應於償還期內償還款項,償還期依下列公式計算:

P=(n+2)×12

其中:P代表償還期;

n代表收取款項之年期。

三、償還期自第十二條所指的可續期期限結束或委員會終止貸學金的發放之日起第七個月開始計算。

四、倘總還款額高於$25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償還期延長二年,即二十四期,但總償還期不得超過十年,即一百二十期。

五、倘總還款額低於$50,000(澳門幣伍萬元),總償還期不得超過二年,即二十四期。

六、倘受益人因失業或家團經濟出現特別困難的情況,導致未能按訂定的每月還款額償還債款,得申請暫時調低每月還款額,但不影響其既定的償還期。

第十七條

中止

一、倘受益人在償還期開始計算後再獲批給助學金,償還中止至有關助學金終止發放為止。

二、如屬以下任一情況並預先獲得委員會批准,得中止償還債款:

(一)因委員會決定終止貸學金後繼續修讀同等程度的課程;

(二)全職修讀學位課程;

(三)全職修讀證書或文憑課程;

(四)經適當證明患重病或意外傷殘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

三、如屬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可至有關課程尚餘的最短修讀年期,惟受益人必須每年提交由高等院校發出的註冊資料。

四、如屬第二款(三)項所指的情況,累計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為兩年。

五、如屬第二款(四)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由委員會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

第三章

獎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十八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應屆中學畢業生,且最近一學年的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成績在其學校名列第一或第二。

二、於提出獎學金申請之學年修讀預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程度課程者,且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成績已達到“良”或以上程度,亦得申請。

三、以上二款所指的成績需為全科及格。

四、對於不屬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評核制度的申請,由委員會按申請人就讀地點所升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制度決定甄選所採用的成績,並於申請手續指南中公佈。

第十九條

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透過向教青局遞交申請表作出。

二、申請表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最近兩學年的成績資料,該等成績資料須具有可量化的資料及學年平均成績;倘未能提供,由委員會按申請人提供的成績資料及評核準則決定有關平均成績的計算方式。

第二十條

甄選

一、申請人將分組及按各組別申請人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甄選;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二、申請人按以下方式分組:

(一)應屆中學畢業生者按申請之學年所就讀的中學分組;

(二)於提出獎學金申請之學年修讀預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學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同等程度課程者,按就讀國家或地區分組。

第二十一條

貸學金轉獎學金

一、續期貸學金受益人倘符合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條件,得申請將貸學金轉為獎學金。

二、申請應於每年十一月份內提出,並遞交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三、甄選是按申請人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四、貸學金轉獎學金每學年的名額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二十二條

期限及續期

一、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獎學金的可續期期限及續期。

二、獎學金的續期,尚應遞交有關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第三節

獎學金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將終止獎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益人的受助年期完結;

(三)倘受益人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低於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良”;或未能取得學年成績全科及格,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委員會批准因特殊情況引致者除外。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或(三)項所指的情況,須根據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第二十四條

獎學金轉貸學金

一、獎學金受益人因未能保持學年成績全科及格,或學年平均成績未達要求導致獎學金被終止時,倘其家團每月總收入不超過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上限,得透過遞交第九條所指的文件,申請將獎學金轉為貸學金。

二、根據本條批給的貸學金名額,不計算於每學年已訂定的名額內。

第四章

特別助學金

第一節

申請及甄選

第二十五條

附加資助

特別助學金除每月定額助學金外,還包括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就讀所需的啓程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的旅費資助。

第二十六條

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申請通告所載的特定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申請

第十九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甄選

甄選是按申請人的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第二十九條

特別義務

一、特別助學金受益人須於完成課程或特別助學金被終止後六個月內開始在澳門特區或內地服務,服務期間不少於受資助年期。

二、倘受益人於完成課程或特別助學金被終止後修讀學位課程,可連同相關證明,以書面提出申請延遲或中止履行義務,可延遲或中止的期間以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為限。

三、倘因患病而需要延遲或中止履行義務,可連同適當的證明,以書面提出要求,可延遲或中止的最長期限由委員會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

四、倘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延遲或中止履行義務,可連同相關證明,以書面提出要求,可延遲或中止的期間以二年為限。

五、不履行第一款的義務,須根據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二節

期限及續期

第三十條

期限及續期

一、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可續期期限及續期。

二、特別助學金的續期,尚應遞交最近一學年的成績資料。

第三節

特別助學金的終止

第三十一條

終止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委員會將終止特別助學金的發放: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超過一學年平均成績不合格,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委員會批准因特殊情況引致者除外;

(三)受益人的受助年期完結;

(四)受益人退學或轉換不受特別助學金資助的課程。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三、若受益人因第一款(二)項至(四)項的情況而被終止助學金,須按第二十九條履行服務的義務,否則須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償還款項。

第五章

特殊助學金

第三十二條

補足

一、發放特殊助學金的目的是為了可以補充以上各條中未有包括在內的特別情況,以及補足其他實體提供但被認為不足的資助,以便受益人所建議的學習計劃得以繼續。

二、特殊助學金所資助的內容尤其包括受益人的學費、住宿費用、以及啓程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所需的旅費。

三、委員會與其他實體合作發放的特殊助學金可作期外申請,期外申請的期限定為有關課程開課日前三十日內。

四、其他實體是指在財政上支持受益人修讀指定課程的實體,有關實體須配合學生福利基金就特殊助學金所訂定的人才培養政策,並獲學生福利基金確認。

第三十三條

適用制度

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殊助學金制度。

第六章

提前發放

第三十四條

提前發放

一、倘助學金受益人在學期間,因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而導致在安排就學時遇到困難,得申請提前發放緊接一期的款項。

二、申請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理由陳述書;

(二)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劇變的證明。

第七章

助學金的兼收

第三十五條

兼收

一、本規章所指的助學金不得同時兼收。

二、倘申請人提出多項助學金的申請且同時獲批給,需在有關結果公佈之日起計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學生福利基金其選擇,否則按以下順序批給一項助學金:

(一)特殊助學金;

(二)特別助學金;

(三)獎學金;

(四)貸學金。

三、助學金受益人不得同時兼收由澳門特區其他公共實體發放的具延續性的助學金。

第八章

補充援助

第三十六條

發放方式

補充援助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發放金額上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三十七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上限。

二、補充援助應在申請助學金的同時提出,但不妨礙下款的規定。

三、續期助學金的受益人可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補充援助的申請,並提交其家團總收入證明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按第三款所批給的補充援助不計算在每學年已訂定的名額內。

第三十八條

甄選

甄選是按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進行。

第三十九條

償還

一、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補充援助的償還,但屬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補充援助與貸學金或因本規章規定而須償還的其它助學金的總和為須償還的債款總額,並須按相關規定償還。

第九章

受益人的義務

第四十條

義務

一、受益人的義務:

(一)準確地按教青局的要求作一切聲明和澄清;

(二)通知教青局有關轉換課程、高等院校、就讀國家或地區等事宜;

(三)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學習成果的情況,作即時的知會;

(四)倘更改聯絡資料或銀行資料,盡快通知教青局。

二、不履行上款所指之義務,可導致終止或中止助學金的發放。

第四十一條

重新申請

屬助學金被終止的情況,受益人如欲再獲發放助學金,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四十二條

助學金的名額及收入上限

一、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名額、金額及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形式訂定。

二、上款所指的名額不包括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指的批給名額。

第四十三條

時效

本規章規定的助學金受益人應償還債款的時效適用《民法典》關於時效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強制徵收

一、為強制徵收的效力,按本規章規定應償還的債款被視為澳門特區公庫的債務。

二、上款所指的債務未被履行時,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

三、委員會的償還批示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四十五條

豁免

在例外情況下,經委員會發出具理由說明的建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得以批示豁免特定助學金受益人償還債款。

第四十六條

帳目的校正

如發現助學金的發放金額或受益人的償還金額與應發放或償還的金額存在差異,學生福利基金應依職權向受益人支付不足的助學金或要求受益人退還多付的助學金,以及向受益人退回多收的償還金額或要求受益人償還因錯算而不足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其他實體的聲明

只要明示聲明接受本規章所載的規定,公共及私人實體可將擬發放的助學金交由學生福利基金處理,但不影響該等實體訂定認為重要的特定條件。

第四十八條

過渡規定

一、在不抵觸本規章的規定下,取得助學金且已開始計算償還期的受益人,其償還方式按取得助學金所適用規章的規定。

二、在不抵觸本規章的規定下,取得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且已開始履行服務義務的受益人,履行服務義務的方式按取得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所適用規章的規定。

三、倘受益人尚處於受領助學金狀況,未開始計算償還期,或未開始計算服務義務年期,受本規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