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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土地佔用准照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是根據土地用途,以每平方米土地面積的單價計算。
二、上款所述的單價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
三、載於本批示附表的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單價僅適用於在第10/2013號法律生效之前已設立之狀況。
四、佔用准照的申請或其續期獲批准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結算費用。
五、有關費用由申請人自收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通知起二十日內於財政局支付。
六、繳納費用後,申請人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證明文件及領取准照。
七、倘未於第五款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則導致程序消滅。
八、載於本批示附表的費用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後進行有關結算及支付的所有情況,尤其適用於准照續期申請,即使是以現時處於待決階段的案卷為依據者亦然。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用途 | 設施 | 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 (澳門幣) |
經營公共服務 | 變壓房、泵水站、用作收發信號的電訊基站、電話交換機房或其他同類設施 | $600 |
工業 | 建築材料倉庫、建築設備停放處、建築工場、混凝土攪拌場、瀝青攪拌場、醫藥氣體倉庫、竹棚材料貨倉或其他同類設施 | $360 |
住宅 | 作住宅用途的臨時建築物 | $45 |
商業 | 作商業用途的臨時建築物 | $1,600 |
室外範圍 | 綠化範圍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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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產土地的專用批給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是根據土地的用途及位置,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或土地面積的單價計算。
二、上款所指的單價載於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表一及表二。
三、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結算費用,而有關金額訂定於批給合同內。
四、由財政局負責徵收費用。
五、承批人須自收到財政局的通知起十五日內繳納費用。
六、倘未於上款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將由有權限實體根據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七、載於附於本批示的表一及表二的費用適用於本批示生效後進行有關結算及支付的所有情況,即使是以現時處於待決階段的案卷為依據者亦然。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地區 | 用途 |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澳門幣) |
澳門及氹仔 | 設置燃料銷售站 | $1,540 |
設置道路交通輔助服務站 | $270 | |
設置為確保提供電訊、電力、天然氣或水的公共服務所需的設備 | $270 | |
路環 | 設置燃料銷售站 | $650 |
設置道路交通輔助服務站 | $270 | |
設置為確保提供電訊、電力、天然氣或水的公共服務所需的設備 | $270 |
地區 | 用途 | 每平方米土地面積每年繳納費用的金額(澳門幣) |
澳門、氹仔及路環 | 室外範圍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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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民政總署需要進行“改善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部份路段排水系統工程”及“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與海邊新街交界建造沙井工程”,為使工程能儘快完成,並考慮到交通事務局的意見,避免長時間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而加重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路段的交通負擔,故需以二十四小時連續方式在該路段進行工程,以縮短施工期。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民政總署在下列時段進行“改善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部份路段排水系統工程”及“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與海邊新街交界建造沙井工程”中涉及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路段的工程:
(一)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星期日全日;
(二)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平日二十時至翌日八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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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需要適時編製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下稱“部門及機構”)的二零一九年度預算建議應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及送交財政局。
二、部門及機構應按照第15/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編製預算建議。
三、部門及機構編製的預算建議應連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度活動計劃。
四、鑑於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清楚識別公共行政領域的收入及開支總額,部門及機構編製預算建議時應遵循:
(一)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適用的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功能分類、組織分類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結構編製;
(二)以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作為預計人員開支的基礎;
(三)對於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的預計金額,應盡可能清晰說明各經濟分類預算金額的計算基礎及預算金額增加或減少的理由;
(四)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應將二零一九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數目資料連同預算建議一併送交財政局;
(五)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三;
(六)倘採用現金收付制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預計收入高於開支,有關的盈餘金額登錄為預算結餘,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機構的預計收入與開支的差額則登錄為損益淨值;
(七)自治部門及機構來自中央預算的預算轉移僅具補充性質,倘其他收入,尤其本身收入、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執行結餘出現盈餘,則相應縮減預算轉移;
(八)為準確綜合部門及機構間轉移的款項,倘涉及收取或支付的部門及機構未能確保對應的部門及機構亦將登錄同等的預算金額時,則不應在預算登錄有關的收入或開支;
(九)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五、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一款的規定,部門及機構編製二零一九年度預算建議時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送交部門及機構;
(二)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部門及機構向財政局遞交上項所指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同意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部門及機構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建議資料,該等資料關乎應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建議,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隨後送交財政局一份總預算建議,其內包括各項公共工程的實施條件,尤其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財政局分析部門及機構送交的預算建議後,向上級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及開支總值建議,並列明每章的總負擔;
(六)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財政局告知部門及機構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
(七)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部門及機構知悉登錄於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金額後,倘金額有別於原預算建議,則部門及機構應提交一份新的經調整金額的預算建議予其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作適當處理;
(八)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按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製的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
六、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由下列公共部門代表組成並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一)財政局,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經濟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行政公職局;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
七、工作小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倘有需要,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機構給予技術協助。
八、為有效開展二零一九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該局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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