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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五條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一、〔……〕

a)校長,由其主持典試委員會,並得將該權限授予副校長或大學的教授、特聘教授、講座教授,且有關教授應為至少曾指導三名已畢業的博士生的導師;

b)〔……〕

c)〔……〕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