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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一名為“星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anco Xinghui Sociedade Anónima”,英文名稱為“Xinghui Bank Limited”的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運作。
“星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億元。
將設立的銀行應採用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的章程,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從事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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