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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的聲明。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