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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五條第四款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款(三)項:

原文為:“……第五條第二款……”

應改為:“……第五條第一款……”。

二、第五條第四款:

原文為:“……上兩款……”

應改為:“……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