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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公證合同修訂本及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公證合同修訂本。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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