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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通訊博物館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186)(印刷四色12C+100M+92Y+3K)
B. 藍色(彩通專色287)(印刷四色100C+75M)
C. 藍色(彩通專色287–30%)(印刷四色20C+15M)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印刷四色100K)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30%)(印刷四色30K)
字樣說明
中文:“通訊博物館”採用“DF Hei Medium”字體。
“澳門郵電"採用“LinGothic-Medium”字體。
葡文:“Museu das Comunicações”採用“Granite Sans” 字體。
“CTT”採用“ITC Eras”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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