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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八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