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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三條(六)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以換文方式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的保加利亞文及馬耳他文版本的更正,即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的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透過第44/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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