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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急需確保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道路交通以及向澳門居民提供服務,有需要保證「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道路交通及候車環境整治工程」能按期完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關閘廣場地下公共客運總站道路交通及候車環境整治工程」,位於澳門關閘廣場地面層及地下的巴士總站,承建商於下列時段進行:

(一)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期間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期間平日二十時至二十二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