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藉發行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一億二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二億二千萬元;自此,該公司資本由二十二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