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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一款c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第7/2013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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