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附件B所指的人員屬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人員編制,並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二、領導人員須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或海關關務總長中選任。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二、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軍事化人員表,由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人員編制取代。
一、經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領導人員須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或海關關務總長中選任。
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在運作上有需要時,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可透過具體適用的調動方式,將屬其本身編制的人員分配任用於該局。
三、〔……〕
四、〔……〕
五、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的職位總數包括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以及海關所必需的職位數目,且根據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數額,以分配任用的方式予以分配。”
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的附件B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由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載的人員編制取代。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官職/職務 | 數量 |
校長 | 1 | |
副校長 | 1 | |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 |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三條、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及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第二條的規定 | 2 |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 | 4 | |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 | 3 |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 | 5 | |
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 | 9 | |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 | 3 | |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 | 14 | |
警員/消防員/關員/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一等關員 | 11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