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印 務 局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7/2018

刊登日期:

2018.2.12

版數:

161

  • 更正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第100頁的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第15/2017號法律第四條(十四)項所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須按項目群、項目及活動的架等級編排。”

    更正為:“一、第15/2017號法律第四條(十四)項所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下稱“投資計劃”)須按項目群、項目及活動的架構等級編排。”

    ———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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