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第12/2017號法律的施行細則。
一、房屋局具職權就下列事宜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
(一)發給和續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申請;
(二)中止、取消中止和註銷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三)科處第12/2017號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
二、房屋局局長具職權對上款所指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出決定。
一、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須向房屋局提出。
二、如申請發給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按第12/2017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影印本及倘有的商業登記證明影印本;
(三)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二)項有關具備適當資格的規定;
(四)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有關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的規定;
(五)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技術主管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七)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影印本,但屬申請人或其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的情況除外;
(八)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文件;
(九)根據第12/2017號法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提供擔保的證明文件;
(十)技術主管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有關具行為能力的規定;
(十一)技術主管的學歷證明書影印本;
(十二)技術主管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有關具備適當資格的規定;
(十三)技術主管修讀由勞工事務局開辦的物業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課程且成績及格的證明文件影印本;
(十四)技術主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十五)技術主管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五)項有關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的規定。
三、如申請發給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由房屋局按第12/2017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商業登記證明,包括經適當更新的公司設立文件及章程的影印本;
(二)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三)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四)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五)項有關具備適當資格的規定;
(五)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五)項有關具備適當資格的規定;
(六)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六)項有關未被宣告破產的規定;
(七)申請人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公司機關據位人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七)項有關未被宣告無償還能力的規定;
(八)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所作的聲明書,以聲明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七)項有關未曾為導致宣告破產的行為而負責的規定;
(九)技術主管的勞動合同影印本,但屬委任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經理擔任技術主管職務的情況除外;
(十)營業稅開業申報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十一)上款(六)項、(八)至(十五)項所指的文件。
四、為審查的目的,房屋局在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有關的文件正本,以便核對;除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文件外,房屋局尚可為有助審查是否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而要求申請人說明或提交其他文件或資料。
五、以上各款所指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言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作成的法定譯本,但獲房屋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六、遞交發給准照申請時,須繳付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費用;如未獲批准發給准照,則將有關費用退回申請人。
一、房屋局分析申請卷宗,以核對有關卷宗文件是否齊備,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
二、如申請人欠缺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房屋局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補交文件。
三、如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未補交申請所需的文件或未填補文件上的缺漏,則不接納有關申請。
一、如申請人符合發給准照的要件,房屋局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遞交經公證認定簽名的申請書正本和攜帶有關申請文件的正本或以郵遞的方式遞交經公證認定簽名的申請書正本及有關申請文件的正本或認證繕本,以便房屋局的人員核對,但上述經公證認定簽名的申請書正本已遞交或有關申請文件的正本已經房屋局核對的情況除外。
二、經核實有關申請卷宗的文件與正本一致後,房屋局將以電子郵件發出電子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給申請人。
三、上款所指的電子准照式樣,由房屋局局長的批示核准。
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續發、中止、取消中止、註銷等程序,以及必須通知房屋局的事宜。
一、申請續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須由利害關係人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最後三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但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申請續發准照,須附同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三、如在准照有效期屆滿前六至三個月內提出續發准照的申請,則續發准照的費用可獲部分豁免,有關豁免的費用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屬第12/2017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須向房屋局申請中止有關准照。
二、屬第12/2017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情況,房屋局須按該法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通知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有關原因,以及補正的方式及期間。
三、屬第12/2017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及(四)項規定的情況,則中止准照的期間相應地為實施禁止從事全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附加處罰或防範性中止全部業務的保全措施的期間。
一、申請取消中止准照,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向房屋局提出,並附同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
二、屬下列情況,在房屋局確認准照持有人符合發給和續發准照的要件後,方可批准申請取消中止准照:
(一)准照中止期屆滿前申請取消中止;
(二)准照中止期屆滿前補正導致中止的不當情事,並申請取消中止;
(三)受禁止從事全部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附加處罰或防範性中止全部業務的保全措施的禁止期間屆滿。
屬第12/2017號法律第九條(一)項規定的情況,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持有人須向房屋局申請註銷有關准照。
一、勞工事務局須預先將第12/2017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所指的培訓課程的大綱內容送交房屋局,聽取該局意見。
二、第12/2017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豁免修讀培訓課程或科目的申請,須向實際負責教學的機構提出。
一、使用房屋局電子系統服務的申請人,須親往房屋局辦理登記和領取啟動服務的密碼;但屬首次申請發給准照的情況除外。
二、在房屋局指定的互聯網網站輸入啟動服務的密碼啟動電子系統服務,以便取得使用電子系統服務的通行密碼。
三、除上述所指的使用方式及條件外,房屋局尚可指定其他的使用方式及條件。
一、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寄送和處理的電子申請書,等同於以紙張形式提交的申請書,並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使用通行密碼,等同於手寫簽署。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通行密碼等同於手寫簽署,須取決於使用者在接納服務時與房屋局所達成的協定,且使用者須在協定聲明已知悉使用通行密碼的後果和使用時應有的安全防範措施。
提交電子申請書,須掃描有關申請須附同的相關文件,並以電子方式上傳,但不影響房屋局要求申請人出示相關文件正本核對。
作為安全防範措施,在未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如出現懷疑濫用通行密碼的情況,房屋局有權在有關使用者確認或更改其通行密碼前中止使用該密碼;如有理由相信電子系統服務被不當使用且損害到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房屋局有權暫時中止電子系統服務。
第12/2017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存款憑單和銀行擔保的式樣,由房屋局局長的批示核准。
一、房屋局的公務人員接獲答辯書和採取倘有的措施以查明是否存有行政違法行為後,須將卷宗及其編製的建議書一併呈交房屋局局長審查。
二、如被控訴人在第12/2017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不呈交答辯書,上款所指人員須將卷宗及其編製的建議書一併提交房屋局局長審查。
一、第12/2017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所定的行政程序,以及其他旨在使該法律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妥善執行的行政程序,有關費用均須按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者繳付。
二、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的費用構成房屋局的收入。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申請、聲明及通知,均須藉房屋局提供的紙張或電子表格為之。
一、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可向房屋局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
二、如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的申請書須附同第三條第二款(一)至(五)項及(八)項所指的文件,以及自第12/2017號法律公佈之日已從事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證明文件。
三、如申請人屬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的申請書須附同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及第三款(一)至(八)項及(十)項所指的文件,以及自第12/2017號法律公佈之日已從事類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證明文件。
四、本行政法規所定的准照制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臨時准照制度。
五、電子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的式樣,由房屋局局長的批示核准。
六、遞交發給臨時准照申請時,須繳付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費用,如未獲批准發給臨時准照,則將有關費用退回申請人。
一、如申請人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持有人,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除遞交申請書外,尚須附同第三條第二款(六)項、(七)項、(九)至(十五)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的要件。
二、如申請人屬公司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持有人,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除遞交申請書外,尚須附同第三條第二款(六)項、(九)至(十五)項及第三款(九)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作的經公證認定簽名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第12/2017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的要件。
三、本行政法規所定的准照制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臨時准照持有人申請發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
第12/2017號法律第四十一條所指的申請豁免技術主管任職要件,須由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准照的申請人或持有人提出。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自第12/2017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