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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文憑及學士學位的課程的學費如下: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幣)
每一學分的學費
(澳門幣)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4,000.00 820.00
內地 28,800.00 980.00
台灣 28,800.00 98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28,800.00 98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37,400.00 1,270.00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18/2019學年起入讀旅遊學院的學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