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7

刊登日期:

2017.12.18

版數:

1633

  • 訂定旅遊學院開辦授予文憑及學士學位的課程的學費。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7/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文憑及學士學位的課程的學費如下: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每年學費
    (澳門幣)
    每一學分的學費
    (澳門幣)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24,000.00 820.00
    內地 28,800.00 980.00
    台灣 28,800.00 98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28,800.00 980.00
    其他國家或地區 37,400.00 1,270.00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18/2019學年起入讀旅遊學院的學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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