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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及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旅遊學院開辦授予文憑及學士學位的課程的學費如下:
學生所屬國家或地區 | 每年學費 (澳門幣) |
每一學分的學費 (澳門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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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24,000.00 | 820.00 |
內地 | 28,800.00 | 980.00 | |
台灣 | 28,800.00 | 980.00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28,800.00 | 980.00 | |
其他國家或地區 | 37,400.00 | 1,270.00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18/2019學年起入讀旅遊學院的學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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