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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三條(六)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修訂案,以換文方式確認《協定》的克羅地亞文版本,即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的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歐洲聯盟關於民用航空若干事項的協定》透過第44/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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