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6/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