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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4/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第一審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

(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二)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三)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