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取得行政公職局的意見書,並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現轉授權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以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本規章適用於海事及水務局的工作人員;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決定能享有彈性上下班的人員。
一、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午,而每日工作時數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除下條強制規定的固定工作時段外,每天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按該條所定時限自行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十五分或超過八小時十五分;星期五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或超過八小時。
一、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容許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提供工作的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四十五分之間,工作人員必須在下列兩個固定時段出勤: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二)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三、在下午一時至下午三時之間必須扣除一小時為午膳時間。
四、如有需要,享有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的工作人員須返回部門執行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內的工作。
一、每日所欠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一小時。
二、在不影響常規和有效的服務運作,尤其公眾接待服務的情況下,可於同一日內補時;倘具理據且獲領導或有關廳長或等同於廳級之主管許可,可於工作人員返回部門日起計的兩個工作日內補時。
三、補時按上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限內以延長固定時段的方式進行,並於每工作日完結時結算;每日超出所需補償的時數,不作結算。
四、獲有關主管或領導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納入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而應將之記錄於專用登記表,以便計算超時工作的補償。
一、因豁免上班、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席,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每日結算所欠的上班時數超過一小時,又或補時不足補償所需的時數,視作缺勤論。
三、對上款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海事及水務局局長解釋。
一、上下班紀錄必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海事及水務局的出勤監督儀器上記錄。
二、工作時間由電腦記錄並計算具體工作時數,再由行政及財政廳通知每一工作人員。
三、工作人員可在海事及水務局內聯網查閱各自的實際上下班時間。
四、凡無出勤紀錄者視為缺勤,但工作人員以專用表格提交合理解釋且獲具權限之上級接受者除外。
五、就出勤紀錄的異議,自獲通知日起計兩個工作日內向領導提出。
六、出勤紀錄倘須更正,應在異議獲領導接納後作出。
因適用本規章而引起的疑問,由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以批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