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
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僅可載有煙草製品包裝的側面圖片,且圖片須載於專為此而設的範圍內。
衛生局具職權公佈有關本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式樣的說明或解釋。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規格:
1. 式樣為長方形,長度為42厘米,寬度為29.7厘米。
2. 底色為白色。
3. 煙草製品的側面圖片須載於清單正面的範圍A。
4. 每一款煙草製品表述所佔面積長度為3厘米,寬度為9.9厘米。
5. 清單正面所載的圖片不得大於實物原大小。
6.“清單”須以52號字型黑色“微軟正黑體”粗體字印刷。
7.“LISTA”須以52號字型黑色大楷“Helvetica”粗體字印刷。
8.“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巿民吸煙危害健康”須以30號字型紅色“微軟正黑體”粗體字印刷。
9.“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 FUMAR PREJUDICA A SUA SAÚDE”須以24號字型紅色大楷“Helvetica”粗體字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