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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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