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